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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玛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略NSK商标权等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深笋关知罚字〔2022〕0008号)

来源:进口蝶阀    发布时间:2024-11-12 19:38:19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笋岗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玛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略NSK商标权等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深笋关知罚字〔2022〕0008号)。 2022年7月6日,当事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笋岗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玛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略NSK商标权等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深笋关知罚字〔2022〕0008号)。

  2022年7月6日,当事人托付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办法向笋岗海关申报出口轴承等6项货品,报关单号:116,目的地:马来西亚。笋岗海关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第1项轴承货品中有NSK牌轴承1220套,KOYO牌轴承250套。

  权利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以为上述带有“NSK”商标的轴承1220套侵略其在我国海关总署存案的“NSK”商标权(存案号T2020-80871),权利人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为上述带有“KOYO”商标的轴承250套侵略其在我国海关总署存案的“Koyo”商标权(存案号:T2021-96261),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答应,在上述货品上私行带有别人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略别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实践出口货品、现场相片、《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拘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当事人解说陈述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我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